财政部发布了新租赁会计准则(CAS21),在承租人会计处理上引入了一套场外期权交易资质办理单一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模型(使用权模型),取消了原准则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均采用与原准则有关融资租赁类似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租赁负债的计量取决于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的计量,而单一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模型使得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密不可分。租赁负债计量所依赖的租赁付款额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其中场外期权交易资质办理当属租赁变更,而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的时点至关重要。
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是资产的确认基础。在拥有租赁资产租赁期间的控制权的前提下,识别出的租赁也自然满足资产的定义。控制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以租赁资产交付使用为前提,租赁资产的交付使用是租赁合同履行的开始,承租人也因此要承担付款的义务,故而租赁资产的交付使用日即租赁期开始日就是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的日期。
场外期权交易资质办理在后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合同可能会做出原合同条款之外的各种变更,例如缩短或延长租赁期限,减少或增加部分租赁面积等等。以变更租赁期限的合同为例,租赁资产已交付承租人,协议变更的生效就表明使用权的期限发生变化进而也同时导致未来租赁义务的变化,所以租赁合同变更的生效日就是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日。而在增加部分租赁面积的合同变更中,协议变更的生效日不必然发生新增租赁面积的交付,此时新增租赁面积的交付日才是新增使用权资产的确认时点。但当新增租赁面积不构成一项独立租赁时,原租赁面积可能需要进行重新计量,此时重新计量日又该如何确定?所以,面对这些合同变更时,如何在恰当的时点对租赁变更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定义了场外期权交易资质办理变更并规定了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当租赁变更增加了租赁资产且增加的对价公允反映了新增租赁资产的单独价格时,才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进行处理,否则应当在租赁变更生效日进行恰当的处理。然而,这两条规定有些晦涩不清,具体到各种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时还需要紧扣使用权确认计量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租赁的各种变更中基础的变更只有三种,一是租赁资产的增加,例如租赁面积的增加;二是租赁期限的延长或对价的变动;三是租赁期限的缩短。